婚内协商人工受精方式育子,离婚时男方可否拒绝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

发表于:2013-02-19阅读量:(2558)

案情:甲女与乙男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于是商量通过人工受精方式生育,后甲经过人工受精生得一子。因为性格不和,甲乙争吵不断,于是甲乙决定离婚。甲要求孩子归自己,乙每个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乙认为儿子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不承担抚养义务。请问:乙可否拒绝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

解答: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通过人工受精方式获得孩子是甲乙两人在婚姻期间共同协商同意的,生出来的孩子应视为甲乙的婚生子女。在离婚时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因此乙不可以拒绝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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