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谁负担?

发表于:2013-02-26阅读量:(4076)

案情: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承租乙的房子,租期为五年,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入住后不久屋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却一直拖延。甲无奈自购了一批瓦片,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因此花去维修费500元。 请问:500元的维修费由谁负担?

    

解答:由出租人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本案中,租赁的房屋出现漏水,乙作为出租人负有维修义务却无故拖延,甲自行维修的费用应由出租人乙承担,甲可以要求乙支付维修费500元。

 

易法通解读: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将关于房屋修缮事宜约定好,这样在房屋出现破损时不至于因修缮问题引起纷争。法律实践中的问题错综复杂,各种类型交错在一起,难免面临各种难题,在不知如何处理时可以向专业人士进行法律咨询。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我们易法通,我们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解决您面临的各种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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