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员工带走商业秘密而引起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吗?

发表于:2013-03-08阅读量:(3347)

案情:2005年9月,李某被甲公司聘用,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称,员工在离开甲公司后的5年内不得 到从事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任职,如果违反上述约定,赔偿公司4万元。合同到期后,李某到另外一家公司就职,并将其在甲公司学到的技术运用在工艺制作过程 中。现在甲公司以李某违约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委员称此案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请问,李某与甲公司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解答:不属于。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 争议;   (二)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 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因此,因员工带走商业秘密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在本案中,李某与甲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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