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为债务人作担保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发表于:2013-03-15阅读量:(3865)

案情:甲公司欠乙公司35万元债务无力偿还,于是向丙银行借款35万元用于偿还该笔借款。三方约定:由乙公司作为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的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方式。甲公司应于十日内还款。该笔款直接由丙银行汇入乙公司账户。丙银行依照合同约定汇款35万元到乙公司账户后,甲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向丙银行还清借款。丙银行认为其与甲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要求乙公司返还该35万元借款。请问:丙银行与甲公司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丙银行如何实现债权?

解答:担保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债权人为债务人的借款作担保的合同无效,因此,只要符合担保的条件,该担保是有效的。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甲公司、乙公司与丙银行三方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作担保的借款合同应是有效的。甲公司、乙公司与丙银行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乙公司的保证责任方式,应认定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银行可以要求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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