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未约定维修义务,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履行该义务?

发表于:2013-03-25阅读量:(4163)

案情: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协议》,由李某承租王某一处住房。租赁期间,因为该房屋房龄较久,因此多次发生漏水等维修问题,李某为此曾多次与王某联系,要求其进行维修。但是王某表示,当初要不是房屋陈旧,他不会以现在的低廉价格出租,因此房屋维修应该由李某自己解决。问:李某能否要求王某履行维修义务?

解答:根据《合同法》第220条、第221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本案中,李某可以要求王某维修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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