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转让后又撤销转让或回购、收回股份是否纳税的问题

发表于:2013-03-27阅读量:(427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具体计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 -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那么,什么是合理费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做出的必要开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对于财产原值,税务简单的作风是按照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技术股价。为减少纳税,很多人在转让时,做两份转让合同,一种一份直接以原始价报工商、税务转让,从而没有产生转让所得,甚至亏损转让。此时,即便税务不能掌握真实的转让价格,也会想办法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已资产评估价核算股权转让价,进而要求补缴税款,甚至处以罚款。

对于股权转让后又撤销转让或回购、收回股份是否纳税的问题,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股权对价已经支付,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另一种情况是,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或法院判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要确保股权回购、撤销转让不征税,必须要把握好法律要点,合同未履行完毕、转让行为尚未完成、判决解除原转让、收入未完全实现、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等条件,如果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股权的确认还涉及到多种情况。如隐名股东要求确认、继承析产、公司合并、分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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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cc33bf0101imp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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