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注意事项

发表于:2012-12-27阅读量:(5462)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需要注意约定的效力问题:

一、婚内财产协议中的以下三种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认定无效而告终。

2、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婚内财产协议中三种限制效力的约定

1、婚内财产协议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不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约定,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婚内财产协议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婚内财产协议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义务。如果对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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