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未婚生育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发表于:2013-04-15阅读量:(3390)

案情:

大学毕业生李某应聘某用人单位,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半年后,李某被诊断怀有3个月的身孕。李某听说生育可以享受相关的生育保险待遇,因此向用人单位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遭到单位拒绝。单位认为李某未婚先孕违反国家规定,因而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请问,李某未婚生育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解答:

不能。

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为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年龄者、按婚姻法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的公民,未婚先育者是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因此,未婚生育不能享受产假期间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工资等在内的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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