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债权债务都归于一家公司,该买卖合同是否还需履行?

发表于:2013-05-07阅读量:(3050)

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长期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按月向B公司提供货物,B公司以月结的方式支付货款。半年后,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新公司C公司,也就是说,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都归于C公司。请问:债权债务都归于一家公司,该买卖合同是否还需履行?

 

解答:

无需再履行,但是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A公司与B公司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双方合并,债权人债务人归于一家公司,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混同。《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但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时候,合同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自然应当终止。

本案中,债权债务都归于一个公司之后,该买卖合同没有履行的必要。因此,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无需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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