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后卖方将房屋转卖他人,买方的合同是否生效?

发表于:2013-05-15阅读量:(4323)

案情:

甲有一套房屋。2010年3月,甲委托地产中介公司出售该房屋。同月29日下午,乙经中介公司的经纪人丙某介绍并带至房屋察看,在次日下午与甲签订了卖房《协议书》。该《协议书》订明:甲、乙商定成交甲之房屋,价额为600万人民币,乙应于2010年4月22日前把房款600万元交齐,甲不得将房屋再卖给别人。《协议书》签订后,乙将款项交给甲,但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2010年4月6日,甲经丙介绍,另与丁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协议,并于同月18日到房管局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甲、乙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请问: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

 

解答:

合同生效。但目的未能实现,乙可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根据《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卖房协议书完全符合民法,且没有附加生效条件和生效期限,因此应自卖房《协议书》成立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甲方又将房屋出卖给丁,乙方可请求甲方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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