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发表于:2013-05-23阅读量:(3187)

1、内地居民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在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地方申请结婚,需提交未婚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检查证明。申请复婚的,可以不再进行婚前检查。

2、香港、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澳门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5、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

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

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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