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免责条款有哪些?

发表于:2014-07-30阅读量:(3604)

一般来说,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并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免责条款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法律是承认其的效力。但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那么哪些免责条款无效呢?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中,约定类似:“一方当事人不承担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条款,则该约定是无效的。这种免责约定,实际生活中随处可见,诸如病人动手术前,医院让其家属在保证书上签字“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医院概不负责”;又如雇工合同中约定“工伤自负”“工伤概不负责”等。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允许这样的约定存在,那么将会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因此,这样的免责条款绝对无效。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例如,宾馆在客人入住前,出示了一个内容为 “请您务必将现金和贵重物品存入保管室,不愿存者,责任自负。” 的注意事项,要求客人予以签字确认。客人虽签字但没有寄存,入住不久后,由于宾馆房门损坏导致其价值三万元的财物被盗。此时,宾馆因为自身严重过失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客人财物被盗,是不能因为客人确认了免责条款而免去承担赔偿责任的。

因此,在日常合同签订中,以上两种免责条款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即使约定最后也是作无效处理,一方当事人并不能因为双方签订该条款而主张免责。若您对合同免责条款事项还有疑惑的,欢迎您联系易法通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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