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发表于:2014-08-27阅读量:(5322)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因其模式统一、可以事先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企业商务往来中被广泛地使用,如保险合同、航空或旅客运输合同等。但由于格式合同提供者一方可以把不公平条款强加于对方当事人,如不合理地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而常常引发法律纠纷,被认定为无效条款。那么,在什么情形下格式条款会被认定无效?下面让小编来为您具体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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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比如,房产中介公司提供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格式条款,约定买受人未能成功签订买卖合同的,需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的3%的违约金。这样的条款就是房产中介公司加重买受人一方的责任、排除买受人一方的主要权利的条款。因此,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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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因此,法律不允许在合同中约定关于造成人身损害无需承担责任等的免责条款,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避免在某些场合下因为谈判议价能力的巨大差异,导致弱势一方接受此类条款。比如,在格式旅游合同中约定因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而遭受人身损害,旅行社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就属于此类无效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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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如果格式条款中约定,当事人双方中有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方无需赔偿的,该免责条款无效。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较大,不能纵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此以此为内容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此条旨在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中利益受损的一方。

4、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的条款无效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格式合同也是合同中的一种,因此,格式条款如果具备《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则格式条款无效。这些规定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如商家规定的“发生特定情形,商家概不负责”、“本商品离柜后概不负责”、“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等情况,也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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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在这里温馨提示您,如果您在关于格式条款的问题上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需要更详细的了解,可以到易法通在线免费咨询专业的律师,我们很乐意为您分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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