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发表于:2015-01-05阅读量:(4059)

管辖法院的确定:

一般情况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病的除外。

特殊情况:

(1)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2)被注销城镇户口

(3)涉及军婚

(4)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

(5)被监禁的

(6)不在中国境内居住

(7)涉外离婚

(8)户口迁出后尚未落户

 

(1)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诉讼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诉讼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注销城镇户口

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涉及军婚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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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

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宣告失踪 = 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时间满2年的人,宣布为失踪人口的一种制度。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5)被监禁的

1、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被监禁,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不在中国境内居住

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隔天涯海角,离婚肯定很麻烦,来了解下吧→海外中国人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7)涉外离婚

1、被告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2、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3、双方在我国境内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4、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由原告或被告出国前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提醒: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是有管辖权。

关于定居国外的华侨:

1、在国内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缔结地 →  登记婚姻的地方,也就是领证的地方。

 

2、在国外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8)户口迁出后尚未落户

1、户口迁出后尚未落户,但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2、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又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3、户籍迁出超过一年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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