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无效判定?

发表于:2015-01-19阅读量:(3352)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告诉委托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以下两种情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无效:

(1)居间人弄虚作假

居间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此时,居间合同无效。此时,居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   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②   应当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居间人违反保密义务

如果委托人提出,居间人不得将委托人的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买卖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这个要求应当明确纳入合同的内容中。这种情况下,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同时,居间人在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者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

如果居间人违反了保密义务,从而使委托人遭受损害的,居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签订居间合同要小心!请看这里:

《签订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

 

小编还有话说,出现居间合同纠纷,借鉴前人经验吧!

《唐术江与梅毅,田维鹏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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