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3月起施行,信息9部门共享

发表于:2015-01-19阅读量:(2860)

12月22日,这部早已在2007年就提出酝酿了七年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发布,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正式建立。条例全文共6章三十五条,比意见稿多了五条,在登记程序、法律责任方面没有明显改动。接下来,就让小编来为您总结重要内容。

一、县以上政府确定登记机构

《条例》第6条规定: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二、信息纳入统一平台,9部门实时共享

《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此外,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信息互通共享一方面有利于保障登记的真实准确,方便群众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另一方面可以方便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最大限度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市场交易安全。

三、“以人查房”未入条例,明确登记资料查询复制主体及权限

条例公布以前,将“以人查房”被认为是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看点,认为以人查房将会减少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等情况。但现在看来,《条例》全文并没有提到有关“以人查房”字句,专家也认为“以人查房”短期内不能实现。

《条例》第2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第27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条例》还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四、伪造不动产权证可追究刑责

根据《条例》,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采取依申请登记原则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条例依据物权法的规定,采取的是依申请登记原则。条例第14条对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和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做了规定。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介绍,对于采用依申请登记原则还是强制登记原则,主要涉及不动产登记的启动及效力问题。她认为,条例重点从保护权利人物权的角度作了依申请登记的制度安排。在自愿的基础上,营造权利人主动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良好制度环境。

六、房价不会马上下跌,但中长期影响可能较大

房地产商潘石屹曾表示,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价马上会跌。对于这一观点,但多位专家曾表示,不动产登记是为不动产确权与完善物权法,为房地产税的征收作准备,并非为了调控房价,即便把住宅信息统计出来,不意味着房产信息将会无条件向社会开放。

但《条例》实施后,不动产确权及全国联网将完善不动产基础数据,有利于重新梳理土地制度和房地产税费体系,为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进程提供技术条件,对房地产的中长期影响大。

七、房产税或很快全面落地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前所长贾康此前指出,未来完善房地产税应立足于“公平土地税负,强化保有环节”,对投机性购买住房实行高度超额累进税率。对于普通市民来说,未来借助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政府的税基将逐渐从交易环节过渡到持有环节,财产税的二次分配将更加明显,房产税将很快全面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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