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产的买卖

发表于:2015-01-27阅读量:(3456)

什么是夫妻共同房产?夫妻共同房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即从男女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主要是指:

1、婚后以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和财产购买所得的房产;

2、婚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房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现在很多结婚后一方父母给夫妻二人买房的,这并不属于上面所说的属于赠与夫妻二人的房产,因为房产的价值较大,纠纷较多,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视为对夫妻一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是赠与给夫妻双方的,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有房产的买卖是目前房产交易中一个重要类型,那么怎样才能保证夫妻共有房产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呢?这是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要区分情况对待。

 

离婚的孩纸看这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如何出售?》

 

一、产权人登记为夫妻双方。

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一定要夫妻双方共同处分房产,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一方签署买卖的话,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倘若夫妻另一方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那么可能会给购房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不利于市场交易的进行。

 

房产证!→:《办理房产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二、产权人登记为夫妻一方,属于夫妻共有房产。

夫妻共有房产,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

这样的情况下,买房可能会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该房产只有夫妻一方所有,在此需区分情况来处理:

(一)符合以下情况,买方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1、不知夫妻关系存在;

2、没有同业主串通,交易房价符合市场行情;

3、房产已经过户到买方名下。

此时买方构成善意取得(物权法赋予买方的合法权利),房屋共有人(夫或妻)即使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

夫妻一方如果不知情房屋被卖,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离婚也有损害赔偿吗?》

 

(二)房产尚未过户,共有人主张拒绝追认合同。

此种情况下,买方无法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基于社会交易秩序的维护,即能从证据中推导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一般会认定为合同有效。如果不能,则会根据过错原则来进行责任的划分。

所以,大家在买房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

1、应该审查房屋共有权状况,可通过委托律师去房管部门查询等方式进行;

2、对房主已婚的,一定要配偶签署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材料。也就是只要房产为夫妻共有房产,即使产权人只登记一方名下,同样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3、对房本尚未办理的二手房,可以与“房主“签订定金合同,定金性质约定为立约定金,定金最好是总房款的百分之二十,后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房主仍可以依据定金罚则要求房主支付双倍定金。

 

论买房的“黑洞”大:《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除了房子,还有票子和车子呢:《夫妻一方能否私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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