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情形

发表于:2015-03-23阅读量:(3419)

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常见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但是现实中,常常存在男女双方向非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结婚登记的,该不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也给予登记的情形。

二、非本人亲自去登记

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但是,现实中也存在着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情况,婚姻登记机关也给与登记的情形。这种情况的出现,一般是因为当事人与婚姻登记机关为熟人的关系。因为熟人了解及相互帮助的原因,导致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在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就给予结婚登记。

三、婚姻登记员不具有登记资格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登记员必须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才能办理婚姻登记,其他人员不得办理婚姻登记。

但是,现实中也常有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没有通过考核,未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就上岗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

四、当事人的证件或申明存在瑕疵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的规定,结婚当事人需要持身份证、户口本、无配偶声明、婚前体检表等文件才能办理结婚登记。并且这些证件、声明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的。

但好,现实中也存在着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况。如,体检发现有不适合结婚的情形,但是擅自涂改使之符合结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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