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假”的建议

发表于:2015-03-25阅读量:(3882)

一、用人单位以调岗的方式,变相逼女职工辞职该如何处理?

女职工怀孕后会面临着身体不适、产检、休产假等问题,对其本来的工作一定会有影响。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尤其是私企,为了因避免女职工怀孕带来的损失,很多企业会以女职工孕期无法胜任原工作为由将其调到其他工作部门的工作岗位。让女职工因为换岗压力等一系类问题知难而退,主动辞职。

例如,将原本从事人力资源岗位的怀孕女职工调到销售部做销售人员,让女职工因为从没从事过销售工作,而产生巨大的压力,并且以不能完成指定的销售任务而扣其奖金,让女职工知难而退,自己辞职。

遇到上述情况,女职工可以根据《劳动监察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收集相关的证据,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产假后,发现岗位被人顶替了,自己被“架空”了该如何处理?

因为女职工休产假的时间较长,可以达到3个多月甚至是更长的时间。在这段期间里,用人单位找人代替其完成工作也是无可厚非。但是,这样一来,往往会存在女职工休完产假回到公司上班后,发现自己原本的岗位被人顶替了,自己被“架空”了。

遇到这种情况,女职工首先要仔细阅读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岗位的约定,了解本单位规章制度中该岗位的职责,如果单位随意调换该女职工的工作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女职工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另外,从职业的角度,女职工在休产假前要与接手工作者交接清楚,在休产假期间,时常与在岗者取得联系,了解工作进程,以便于在休假完毕后尽快适应工作。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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