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名义同居,债务须共同偿还吗

发表于:2015-04-02阅读量:(3133)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务处理。

因此,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如果该债务时为了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生产而形成,可以按照共同债务进行清偿。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的,不属于共同债务,应当由个人清偿。

但是,以夫妻共同名义同居,对外借债的问题,不仅涉及到到男女双方对债务的承担,还涉及到债权人的问题。因此,参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借的债务,对外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男女双方之间虽可以按照约定承担各自的比例,但是该约定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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