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居财产约定的建议

发表于:2015-04-02阅读量:(3359)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同居与结婚不同,同居不受婚姻法的保护,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也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有所不同。因此,当事人最好在婚前约定好同居期间的财产的归属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方法,并签订书面协议:

一、写明当事人

协议的第一部分就是写明当事人。建议按照起诉状中“当事人的信息书”写,如果不想这么麻烦,除了名字外,最好要写上公民身份证号码。

二、写明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

这个的书写时非常重要的,当事人应当将约定的同居前财产的归属,及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以及同居后财产的归属问题一并写入协议中。

1、可以约定同居前财产各自所有,最好将同居前有的财产理清,并公证一下,避免以后双方财产的混同,又无证据证明。

2、可以约定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双方约定一定的生活费用。

3、可以约定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以出资额为依据按份共有,或者是共同共有等。

4、可以约定双方结束同居生活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处理方式。

三、写清产生纠纷的解决办法

司法救济是当事人的最后一道保护栏,但并非所有的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在同居财产中,可以约定双方对同居期间或者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同居财产产生纠纷的解决方法。如,由双方都认为有公信力的第三人进行居中调停,或者是由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节,也可以约定仲裁或诉讼解决。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四、写明协议的有效期限

同居财产协议最好要写明有效的期限,而且最好将期限写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解除同居关系为止,并且一切有关同居财产纠纷的是由具使用本合同的约定。

五、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签章部分是非常关键的,如果没有当事人签章,前面的一切内容都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了签名外,最好也要盖上当事人的手印,并标明签章的日期。

六、最好进行公证

如果条件允许的,当事人还可以将该同居财产协议进行公证。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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