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结婚审批手续

发表于:2015-04-20阅读量:(3026)

涉外结婚是指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外结婚和复婚的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规定,涉外结婚审批手续可以分为以下步骤:申请、审查、登记。

一、申请

当事人除了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外,需要携带以下证件:

(一)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二)外国人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外国华侨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二、审查

婚姻登记机构对证件齐全的当事人提出的结婚登记的申请应当受理,受理后,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了解。

审查内容主要为以下三点:

1、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结婚;

2、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3、如果双方都是外国人的,当事人还需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以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

三、登记

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有关规定的当事人的神情,应当准予登记,并在1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4、补办结婚登记的补办手续。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因此,可知,补办结婚登记的补办手续与一般的结婚登记的手续基本相同,只是一般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的是《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而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的是《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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