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怀孕期间离婚的规定

发表于:2015-04-24阅读量:(3919)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法院支持夫妻任何一方在夫妻感情破裂时提起离婚诉讼。但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的离婚起诉权则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这样的规定是从保护妇女、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下面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婚姻法关于怀孕期间离婚的规定。

一、男方离婚起诉权受限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里规定了有下列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是指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
(二)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提出离婚;
(三)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女方离婚起诉权不受限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提出离婚的,不受限制。男方的起诉权受限的规定是从保护女方的角度出发,如果女方自身想要离婚法律当然不会予以限制。

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法律虽然限制了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那么,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呢?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确有必要”目前一般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

《婚姻法》会这样规定是因为妇女处于怀孕期、哺乳期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会增加妇女的精神和经济上的负担,严重损害妇女身心健康,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和婴儿的健康成长。正在孕育新生命的妇女是伟大的,惟愿她们在家庭生活中能够得到伴侣的善待。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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