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育后怀孕,超生谁负责?

发表于:2015-05-26阅读量:(2682)

近日,上海松江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据悉,两年多以前,已有一个儿子的范某在松江某医院再度分娩一个女儿后,在医院做绝育手术。术后出院时,医院告知其手术顺利且康复良好。数月后,身感不适的范某到医院就医,居然被告知已怀孕三个月,更让他们头疼的是,当他们去做流产手术时,医生说范某的身体状况最好不进行流产手术。这让范某一家犯难,这个意外的孩子不仅要交大额的超生费用,而且养育费用也加重了家庭负担。范某觉得做绝育手术的医院应当为此负责,于是便找律师向医院发出了律师函,希望协商解决此事。但是医院认为只要是手术便有风险,医院的绝育手术是成功的,范某的情况属于个别情况,医院不可能为此负责和买单。范某对医院不闻不问的态度感到愤怒,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那么,绝育后怀孕超生应该由谁负责呢?

一、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必需有损害事实。医疗损害赔偿的损害事实是指某种行为致使患 者财产权或人身受到侵害,造成财产或非财产减损的客观事实。包括医疗过失或过错造成受害人死亡、残废、增加病痛,延长了治疗时间、丧失了好的治疗前景的事实,也包括出现上述情况导致的受害人及亲属精神上的焦虑、忧愁、苦恼的精神损害,还包括由于上述情况出现而导致受害人或其家属多付出的物质上的损失。

(二)必须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件中,违法一词应作广义理解,即不仅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违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法律或规章制度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法律或规章制度要求实施的行为。不作为违法行为的构成前提是行为人负有法律所要求的某种特定义务,不履行这种义务即为违法。

(三)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确定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医生的违法行为与病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不管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医院都不承担责任。

(四)必须有过错。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只有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损害结果有过错,即存在故意或过失,才承担民事责任。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方的过错只有过失一种形式。因为故意造成病人损害后果的就构成刑法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案,不再属医疗纠纷的范畴。医疗纠纷中的过失应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其中理应包括医疗差错在内。

二、绝育后怀孕,超生谁负责

本案中,在刚发现怀孕时,范某由于身体原因采纳医生建议不进行流产。当孩子已成形时,又念及感情不忍引产,导致超生孩子的诞生。这其中固然有客观原因不能不生,但也有主观因素,所以孩子的诞生不能全认定为医院的责任。对于医院来说,手术固然有风险和例外情况,但医院告知绝育手术成功且恢复良好,患者基于对医院的信任,认为自身不会再怀孕,但现在却又意外怀孕,这其中的因果关系是显而易见的,医院难逃其责。

本案是一个特殊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乍看上去医院并未对范某造成实际损失,但范某却要承担比实际损失更大的后果。在诉讼期间,范某的第三胎还没生,所以其超生费用的诉求并未实际发生却能预见,所以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法院已将可能产生的费用及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均考虑在内,最终促成了两方的赔偿和解,并达成了就算以后产生实际超生费用将不再与医院有关的共识。

 

医疗损害相关案例,请看↓↓

陈文洁与北京来美安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保华、武嘉旭等与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本文版权归易法通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否则我公司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怀孕  超生  婚姻家庭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