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分析

发表于:2016-04-11阅读量:(2106)

性感女主播柳岩因外貌出众、身材火辣,从主播台转入娱乐圈后,日前参加男演员包贝尔的婚礼时,因为下水游戏意外引起“闹伴娘”风波,使得新郎和伴郎团都饱受批评。而身为伴郎之一的韩庚,不但被批“只会藏在护航粉丝的背后”,还遭起底偷东西的过往,引起热议。

作为围观群众,首先还是一起了解下事情的经过。在2015年电影《万物生长》北京发布会当天,韩庚进行了一段日后让他后悔莫及的对话。我相信此刻他的内心是崩溃的!

一、直击现场

撒贝宁问:你的青春有多坏?

韩庚答:在我们学校有一个计算机系,他们每个人都有一台电脑,等到放假时,我们这中专部就会找人去租,租完之后就快毕业了,我看他(失主)也没要,我跟我同学就把这个电脑搬走了,卖掉了。

(这样的回答,让法制栏目《今日说法》主持人撒贝宁出了一身冷汗,但还是机智回答:今天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自首。)

撒贝宁又问是什么时候的事情?

韩庚答:应该是12年之前。

撒贝宁马上补充:那应该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到了这个时候按道理,应该可以结束这个话题,但是韩庚同学不知道是哪根筋搭错了,越说越起劲!顺便把自己多次偷音像带的事也说了。)

韩庚:那时候商店里的录音带一盒儿好像是10盘,......

这是韩庚当时聊这件事的表情,不知道在时隔近1年之后,被挖出来曝光,他现在还能笑的这么开心不?

二、以法说案

说实话,韩庚是不是犯罪,需要判多久,根据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因此不需要我们多操心,但是韩庚和撒贝宁这一席简短的对话,却包含了很多法律信息。

(一)关于“搬(偷)电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韩庚的语文功底应该比较好,用词很有创造性!和窃书不算偷一样,他用了搬电脑来代替了偷电脑。但是法律条文却写的明明白白。

根据韩庚自己的说法,“卖”电脑应该是2002年左右,当时电脑的价格肯定比现在要高,但具体是什么价格,需要当事人才清楚。但法律上关于盗窃的数额却有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按照这个标准,盗窃1台电脑应该就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若盗窃多台电脑,在量刑上则可能受到更重处罚。

(二)追诉时效是个什么玩意?

在发布会现场,撒贝宁听到韩庚说是13年之前的事,就机智回答了一句:已经过了追诉时效。那追诉时效是个什么玩意?是不是只要犯罪了过了很多年就可以不用担心被追责了?

看下法律是怎么说的: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然而这里一定要注意的是:

《刑法》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如果在2002,当时那所中专学校报案了,公安立案了,就不需要考虑追诉期的问题了。韩庚同学还是要小心哦!

三、公开承认自己犯了罪就是自首吗?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发布会现场,《今日说法》节目主持人撒贝宁在听韩庚说偷电脑的事后,机制解围说:这是自首,坦白!首先要给小撒的机智打95分,但是关于自首,小撒可能弄错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这种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人自动投案,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2)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

因此,韩庚这种行为,既没有向公安机关坦白,也没有向有关团体说明,只是在公开场合的一种自我爆料,不能算作是自首!

四、偷价格不贵的磁带算不算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多次盗窃,指在二年内盗窃达到三次以上的。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发布会现场上,韩庚同学在自黑的道路上一路狂奔!好不容易,把偷电脑的事情说完,他又自曝穿着军大衣多次在音像店“顺磁带”。到这里,就有疑问了,音像店的磁带价格一般不到500元,达不到盗窃罪的起点,难道顺磁带就可以光明正大了吗?

因此,多次“顺”价格不贵重的物品,一样会构成盗窃罪!各位亲,切不可以身试法!

 

身为公众人物一言一行影响甚大,应该树立良好典范,尤其对喜爱的粉丝,当然,对韩庚这样的“错误”,也该理性对待,这也提醒我们:懂点法律,学点法律有多重要!

据说,很多经纪人在看了韩庚在发布会上的表现后,已经对艺人进行了紧急普法教育,也算是为中国法律的普及、推广做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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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定罪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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