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三大原因

发表于:2016-10-25阅读量:(2826)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般解散、行政解散、司法解散。

一、一般解散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举个例子:甲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其经营期限是15年,到2014年12月31日为止。现在已经到期了可以导致公司解散了。

但是也存在股东会可以通过修改了公司章程总的经营期限条款而使得该公司继续存续的情况。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以及根据《公司法》第103条规定第2款的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法条中的数字2/3并非指人数的2/3,而是指“表决权”的2/3,一般指所持股权(股份)的2/3(公司章程对表决权有特别约定的情形除外)。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在此条件下无需清算)

二、强制解散原因

1、主管机关决定。例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表现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国家。)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

三、股东请求法院解散

1、股东请求解散的原因(公司僵局状态——公司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了)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股东可以申请公司解散的情况: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关于是否符合股东请求解散情形的判断

在当代社会,公司发挥着创造社会财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而公司解散则是对公司法人格的“死刑”宣告,如非实不得以,不宜轻易作出。

(1)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在此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给其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帐簿等进行查阅,或者以公司为被告以侵犯股东权利为由提起诉讼。

(2)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在此情况下可以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走破产清算程序。

(3)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此时公司已经解散了,只需走清算程序,无需再另外提起解散公司的请求。

(4)公司处在盈利情况下,但公司经已陷入僵局:此时可以认定公司生产经营已经处于困难的状态,符合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对于公司是否陷入僵局的判断应从公司内部的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5)在公司股东纠纷未导致公司经营困境且大股东未损害全体股东利益时:此时股东并不能以此来要求解散公司,公司股东纠纷并未导致公司决策和经营机制陷入瘫痪或严重亏损、经营管理困难,也不存在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股东无权要求解散公司。

(6)未登记于股东名册的隐名股东不能提起公司解散之诉:依照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主体是公司股东;根据我国法理通说,这些规定中的股东的内涵是指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隐名股东没有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故不能提起公司解散之诉;从另一角度出发,不支持隐名股东提起解散诉讼,也是为了保护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对公司公示信息的信赖保障利益,保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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