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

发表于:2016-11-07阅读量:(5213)

关联企业,是指企业之间为达到特定经济目的通过特定手段而形成的企业之间的联合。此处所谓特定的经济目的,是指企业之间为了追求更大的规模效益而形成的控制关系或者统一安排关系;特定的手段则包括通过股权参与或者资本渗透、合同机制或者人事链锁、表决权协议等各种手段以达成干预之目的;企业之间的联合则指的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之间的联合,从而把营业部、分公司等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分支机构的情形予以排除。

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于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往往借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制而形成。

根据关联方式的不同,关联企业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关联企业和合同上的关联企业。事实上的关联企业是通过控股方式建立起关联关系的企业,而合同上的关联企业则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建立起关联关系的企业。

实践中对于关联企业的认定较之于学理要严苛一些,一般说来,关联企业是否需要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取决于企业之间的控制程度。

一、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企业的认定

虽然我国1993年《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可以有转投资行为以及子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但一直以来没有在公司法律规范中确立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尽管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将关联关系界定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也指出:“关联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但总的说来,《公司法》关于关联企业的认定,一是标准不甚明晰;二是适用范围过窄,仍有待完善。

二、我国税法对于关联企业的认定

相对而言,我国税法对于关联企业的认定更加可资借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企业:

(1)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 其他的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则进一步细化为七项标准:

(一)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 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 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 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凡符合标准之一便可认定为税法上所调整的关联企业。

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笼统:第二十一条更多的是一种宣示性质的条款,而且仅规定了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未置一词;第一百二十四条是对上市公司董事权利的限制,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第二百一十六条则基本上复述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界定关联关系的规定,在具体适用以认定关联企业时仍然缺少明确细致的判断标准。所以,目前关于如何认定关联企业,可以参考税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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