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案例|“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纠纷案

发表于:2016-11-14阅读量:(5252)

相信大家都有听过,近几年王老吉与加多宝这系列纠纷案件打得不可开交,在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你来我往。那么他们争议的焦点到底是什么呢?简单来说就是有关于商标的使用许可权的纠纷。

案情回顾

1997年广药集团与香港加多宝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后者授权子公司加多宝集团在国内销售红罐王老吉,2000年时再签合同,双方续约至2010年5月2日。可是,在2001年8月和2002年8月,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李益民分别收受香港加多宝集团董事长陈鸿道100万港元,并在2002年11月时,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将商标续展期限延长至2013年。2003年6月,李益民再次收受陈鸿道100万港元,并在同月签署了第二份补充协议,约定将王老吉商标租期延长至2020年。2010年11月,广药集团与加多宝集团就“王老吉”商标归属问题发生矛盾。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加多宝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加多宝集团不服该裁决,以仲裁委员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为由,于5月1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该裁决的申请,并获立案。7月13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民事裁定,驳回了加多宝集团的申请。

以案说法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3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商品的商标是可以通过许可合同的方式允许别人使用的,但是本案争议的一个关键点在于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李益民收受香港加多宝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得贿赂从而签署得第二份补充协议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中并没有详细的规定通过贿赂的方式与对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从现有争议来看,争议焦点将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怎么适用的问题,当年香港鸿道集团行贿所获商标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决,亦将为此类案件以后的审判留下依据。最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裁定广药集团与加多宝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无效,加多宝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理由:根据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李益民后续签署的补充合同,加多宝集团付给广药集团的商标使用费,从2000年的450万元,增加到今年的506万元,每年浮增8%-9%。即使到2020年,商标使用费年租金也仅为几百万元。而王老吉这个品牌在中国已经存在了185年,属于广州市国资委的资产,广药集团是这个商标的具体所有者,低价租赁的商标所带来的巨额利益损失已经涉及到了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

案件启发

“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纠纷案虽然最终以广药集团的胜诉而告终。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加多宝公司为创立“王老吉”品牌确实付出了极大努力,可以说没有加多宝的精心运营,“王老吉”可能还是默默无闻的小品牌。如果广药集团收回商标使用权,对加多宝公司来说可以说是致命的打击,可能也不利于这一品牌的延续。“王老吉”这一品牌未来如何定位,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这场仲裁的结果。

商标具有极强的外延性,一个完整商标实际上由多部分组成,一般来说有字体、图形、外观设计以及消费者的感受等等方面。在王老吉红绿分割的商标划界中,双方只是约定了红罐王老吉的商标使用权归于加多宝使用。但没有考虑到一个商标上可能涵盖多少可能使用的权利。正因为没有规定哪些权利可以共享,哪些只能专属使用,才造成了如今王老吉商标使用权的混乱。在我司看来,“王老吉”案恰恰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国企业对商标权保护意识的缺失,未对品牌施行专业化的策划、管理与保护。

由于我国尚处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设期,许多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知识产权登记管理机关有时候在办理具体行政审批时也存在着不甚清晰之处。而“王老吉”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规划自己的企业发展,如何做大自己的品牌,如何保护自己获得商标溢价等等,值得我们发展中的企业重视。

 

关于商标的其他相关信息,可以点击以下文章进行进一步了解↓↓↓

《这些你都知道吗?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区别?你的商标安全吗?》

《注意了!这些商标不会被商标局审核通过!》

《如何辨别商标相似性?》

《商标诉前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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