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椒江区分公司与陈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3阅读量:(1331)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台椒民初字第1754号

原告: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椒江区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某某大楼*区。

代表人:陈某毅。

委托代理人:叶可森,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汉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原告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椒江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通椒江公司)为与被告陈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陈某某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并裁定将案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某通椒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可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某通椒江公司起诉称:2011年5月22日至8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保证协议、入网登记单、入网服务协议书及业务协议等协议,约定,被告选定59各号码、以0元的价格购买相对应的58部3glg-t320和1部iphone16g手机,被告自愿选择96、386套餐,在网期限18个月、24个月。同时约定,被告应连续使用原告提供的3g移动服务并至少缴纳相当于协议期的包月话费,如在协议期间退网、离网,被告应补足未付部分的包月话费。还约定,被告应在原告明示的期限内足额交纳各项通信费用,未及时缴费,原告有权暂停被告网络服务,超过缴费时限,每日须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还约定,如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分批领取手机后入网。被告选定的号码于2012年开始陆续出现离网、停机,至2014年6月6日止,除3个号码正常使用外,其余56个号码均处于离网欠费停机、销户状态,欠费金额为10157.8元。根据约定,被告应支付欠缴金额每日3‰的违约金,并赔偿从违约行为发生次月起剩余协议期各月通信最低消费之和73576元的损失。故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电信欠费10157.8元、至2014年6月6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2001.8元及自2014年6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日3‰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3576元。

诉讼中,原告某通椒江公司将诉讼请求减少为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电信欠费10157.8元、至2014年6月6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400.36元及自2014年6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每日0.6‰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3072.17元。

原告某通椒江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宣读了以下证据:1.保证协议,证明原、被告间电信服务合同关系;2.入网登记单、入网服务协议、合约计划业务协议,证明被告选取号码及相应手机,以及双方对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3.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情况,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4.关于由椒江区分公司主张权利的意见,证明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通台州公司)同意本案由原告主张权利。

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书面反驳及质证意见,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陈某某系字号为台州经济开发区百度某某酒吧(以下简称百度某某酒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百度某某酒吧于2013年2月22日注销。2011年5月17日至8月30日期间,原告某通椒江公司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百度某某酒吧签订入网登记单、入网服务协议、合约计划业务协议、保证协议等协议,但乙方加盖的印章是“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原告某通椒江公司认可上述协议。某通台州公司表示案件涉及具体业务由原告某通椒江分公司办理,并同意由原告某通椒江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协议约定,百度某某酒吧选取59个号码、以0元的优惠购买手机参加原告某通椒江公司相应的3g合约计划,其中号码186****7373对应的为价值4999元、型号iphone16g的手机、套餐为386元每月,其余58个号码对应的为价值999元、型号lgt320的手机、套餐为96元每月,59个号码从入网次月起24个月机卡不分离使用,百度某某酒吧连续使用3g移动服务并至少缴纳相当于24个月包月话费。同时约定,百度某某酒吧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通信费用,原告某通椒江公司有权暂停网络服务,超过缴费时限,每日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协议签订后,百度某某酒吧分批领取手机后入网。除3个号码仍正常使用外,其余56个号码已陆续出现欠费停机、销户状态。截至2014年6月6日,百度某某酒吧欠电信费用10157.8元。

本院认为:原告某通椒江公司与百度某某酒吧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陈某某作为百度某某酒吧业主未按约支付电信费用、在协议期内停机,已构成违约,除支付拖欠的电信费用,还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百度某某酒吧以0元优惠领取的56部手机系原告某通椒江公司为了百度某某酒吧参与合约计划而给予的优惠,百度某某酒吧未按约在网给原告某通椒江公司造成了损失。现原告某通椒江公司以终端补贴计算其损失,要求被告陈某某赔偿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某通椒江公司自愿将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降低,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原告某通椒江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椒江区分公司电信费用10157.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14年6月19日止的违约金为4400.36元,自2014年6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日利率0.6‰计算);

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椒江区分公司损失43072.1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174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某行,账号:19-9000010400****89001)。

审 判 长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卢 小仙

人民陪审员 张 学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夏郑璐子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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