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有效“回购”通过股权激励发给员工的股权?

发表于:2017-07-26阅读量:(17494)

作者:方雅萍|尚圭律师事务所

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深入研究“股权激励之道与术”,破解企业困境,通过股权激励帮助企业凝聚核心团队、吸纳技术人才、提高业绩、促进融资。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通过选取典型的股权激励案例的分析,期待对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有所参考,促进企业更好发展。

案情简介

空分公司系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形成新的公司章程。空分公司制定了《关于股权回购及收回的办法》于2011年9月26日经空分公司四届二次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2012年3月7日,空分公司形成了一份《现金清退通知单》,上载明了以下主要内容:彭正春,清退金额600000元,清退事由为岗位变动、股权调整。彭正春在该《现金清退通知单》上签字。

2012年8月7日,彭正春向空分公司提出申请,请求辞去集团公司董事职务和换热器公司总工程师职务,并申请解除与空分公司劳动合同关系。同年12月6日,空分公司作出《关于与彭正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载明:从2012年12月5日起,公司与彭正春之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予以解除。

2012年12月,空分公司形成了一份《股权清退付款单》,上载明了以下主要内容:彭正春,回收股权总额2400000,其中1:1回购股权数2400000,回购股权支付现金额2400000元,清退事由为解除劳动关系予以退股。在该《股权清退付款单》上,空分公司总经理单金铭于2012年12月18日签署了“同意,按党群工作部通知付款”的意见。彭正春亦在该《股权清退付款单》上签字。空分公司依照该公司规定回购了彭正春持有股权,先后支付了1800000元股权款。

2012年12月25日,空分公司形成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上载明了以下内容:彭正春办理了退股手续自动失去股东代表资格。

2014年2月23日,空分公司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形成如下决议:一、免去彭正春等人董事会董事职务;二、同意法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股权按1:1比例进行转让。其中,彭正春将其持有的3600000元股权分别转让给单凯等四个自然人;

2014年2月23日,“彭正春”作为转让方与单凯等四人作为受让方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述四份《股权转让协议》上的“彭正春”签字并非彭正春本人所签。

2014年12月6日,彭正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空分公司按1:1比例强制回购彭正春股权行为违法、无效。。

2015年8月14日,彭正春以简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以空分公司及单凯等四人为第三人,分别向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四起行政诉讼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行政裁定,以该行政诉讼案件需以本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裁定对上述四起行政诉讼案件予以中止审理。

四川高院因彭正春不服一审判决,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中,彭正春主张空分公司强制回购行为系违法、无效。案涉股权回购行为系公司收购行为而不是股东间股权转让行为。股东间转让股权可以自由协商转让价格,公司收购股权则应以股权实际价值为基础,按公平合理的价格予以收购。空分公司强制回购彭正春股权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权的规定,属于非法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会对公司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害。同时,空分公司无视公司资产损益均按1:1比例收购股东股权,在公司盈利时会因收购价低于实际股权价值而损害股东利益,在公司亏损时则会因收购价高于实际股权价值而导致公司资产流失,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因此,无视公司资产损益的统一收购价格应属无效。

对此,四川高院认为:空分公司《关于股权回购及收回的办法》于2011年9月26日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彭正春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了该次大会并投票表示同意。空分公司回购彭正春股权的行为并不存在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本案空分公司在与彭正春签署《股权清退付款单》时虽使用了“回购”这一说法,但从其由公司出资予以股权“回购”,后又以“彭正春”名义与受让股东签署按1:1比例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并进行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系列行为来看,空分公司的行为应名为公司“回购”,实为空分公司以对离职员工股份按事前约定的统一价格“回购”、再由公司将“回购”股份按“回购”价格有偿转让给其他股东为手段和桥梁,最终实现案涉股权在离职职工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间流转、公司“回购”股权资金回笼公司目的的股权转让行为。在该交易行为模式下,公司责任财产并未减少,不存在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案涉交易行为并非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出资的公司收购行为。

综上,本案公司按照公司形成的《关于股权回购及收回的办法》处理彭正春因辞职在公司的股份,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违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另,公司不能回购公司的股权,最好用股东的名义回购股权。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院认为”

空分公司回购彭正春案涉股权行为是否无效的问题。本院认为,空分公司回购彭正春案涉股权行为有效,彭正春请求确认空分公司回购行为无效并要求空分公司按1:2的比例对其所持股权支付股权折价补偿款的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理由是:

其一,空分公司回购彭正春案涉股权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空分公司回购彭正春案涉股权有双方签字确认的《现金清退通知单》、《股权清退付款单》,在彭正春未举证证明其签字行为系受欺诈、胁迫的情形下,应当认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其对清退股权数额及回购单价、总价的认可和确认。彭正春关于其签字行为不能作为认定其同意公司回购及回购价格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二,空分公司《关于股权回购及收回的办法》有效,空分公司回购案涉股权行为符合该规定。空分公司自2001年改制即实行股东代表制度,根据该公司《股东代表管理的实施办法》,股东代表由其所代表股东民主选举产生,并由股东概括授权股东代表代为行使股东相关权利。股东代表在参加每一次股东代表大会时,并不需要所代表股东另行再专门、具体授权。股东代表大会作为空分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一直发挥着决策的功能和作用。空分公司《关于股权回购及收回的办法》于2011年9月26日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彭正春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了该次大会并投票表示同意,该办法关于对离职职工特定股权统一按1:1进行回购系公司与职工股东就特定股权回购价格形成的事前一致约定,既是利益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空分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治理决策要求,亦符合空分公司职工股权取得及管理的实际情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应当得到公司与股东的一体遵守。彭正春认为该股东代表大会表决程序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应当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其所诉事由不属于公司决议无效事由,且已超过法定申请撤销期限。

其三,空分公司回购彭正春股权的行为并不存在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本案空分公司在与彭正春签署《股权清退付款单》时虽使用了“回购”这一说法,但从其由公司出资予以股权“回购”,后又以“彭正春”名义与受让股东签署按1:1比例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并进行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系列行为来看,空分公司的行为应名为公司“回购”,实为空分公司以对离职员工股份按事前约定的统一价格“回购”、再由公司将“回购”股份按“回购”价格有偿转让给其他股东为手段和桥梁,最终实现案涉股权在离职职工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间流转、公司“回购”股权资金回笼公司目的的股权转让行为。在该交易行为模式下,公司责任财产并未减少,不存在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案涉交易行为并非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出资的公司收购行为。

案件来源:[(2016)川民终761号]彭正春与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答疑

问:公司能否回购公司的股权?

答:我国实习的是法定资本制度,坚持资本充实原则。若公司拥有本公司股权,将使该股份所代表的资本实际上处于虚置的地位,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的原则。

问: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是如何约定的?

答:对于有限公司股东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请注意:这里需要同时具备公司连续盈利和连续五年都未分配利润两个条件,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有限公司除了具备人合性特点,还有资合性特征,当公司连续五年都没有分配利润,作为股东就失去了投资回报意义。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如果只是次要财产,就不符合回购要求。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条简单的说就是有的股东通过各种方式让本来解决的公司存续,此时,持有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持股股份。

问: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于股份公司股东来说,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1、减少公司资本。按照《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公司成立以后股东是不得抽回出资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成立以后,要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只能通过以公司的名义购买本公司股份,再将该部分股份注销的形式。因此,对于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的形式而收购本公司股份,法律是允许的。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公司的股份可以为其他公司所持有,当公司与拥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进行吸收合并时,被合并的其他公司的所有资产都归公司所有,其他公司所拥有的本公司股份自然也为本公司所有。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近年来,为了激励公司职工,很多股份有限公司都推行职工持股计划,即奖励职工部分本公司股份,以把职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联系在一起,激励职工更好地为公司工作。为了推行这一计划,公司就需要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再将其发放给职工。而在股权激励中除了公司回购股份奖励员工的方式,还可以通过老股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股份公司对公司选择与其他公司合并或把原有公司分家的决议反对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自己股份。

问: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关于股权(股份)“回购”有什么不同?

答:《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即在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所拥有的股权,从而达到离开公司的目的。这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流动性差而作出的规定,以防止在出现公司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没有救济措施又不能通过向他人转让股权而离开公司的情况。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可以自由转让的,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不满,可以直接转让其股权而离开公司。因此,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只做了有限度的规定,即股东在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时,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当股东行使这项权利时,公司就会拥有本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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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课程主要内容

Day 1 方案导入模块:了解股权激励的理论以及具体的方法论

第一天上午

第一单元 股权激励战略总论

重新认识股权

股权激励的三重境界

基于顶层设计的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的实施时机选择与条件创造

第二单元 十点因子定乾坤(上)

定目的——五大目的、九大误区、三大要点

定对象——激励四类对象、平衡四类对象、六大误区、十大标准

定条件——购买条件、行权条件、解锁条件

定时间——生效时间、出资时间、锁定时间

第一天下午

第二单元  十点因子定乾坤(下)

定来源——股权激励四大来源及选择

定数量——定量的八大要素、定数量的模型、岗位调整与数量变化

定权利——图解期权、期股、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3+1权利组合模式、3+1权利组合模式分析股权激励传统模式;分红权设计五大要点、增值权的应用技巧、表决权的应用技巧;期权原理与期权操作的四大要点;各种权利如何选择应用定价格——股权激励员工是否应该花钱购买?分红权到底要不要花钱买?送股四大策略:送对人、送得有价值、送得有效果、送得不后悔;股权融资常用估值六法、股权激励估值五妙法;定价格的两大调整要素,两大误区、两大要点定平台——股散权聚、三种持股方式选择、股散权聚的五大策略、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的操作秘密、股权结构设计

定退出——十种情形、三大方式、五种价格、八大要点

第一天晚上

✎ 答疑

✎ 巨额股权礼包缘何遭到拒绝案例讲解

 制定各自方案初稿

Day 2 方案完善模块:了解股权激励的重点与难点,掌握实操的要点

第二天上午

第三单元  股权激励落地实施

准备工作

尽职调查(自我分析)

方案设计

方案执行

方案跟踪与调查

落地实施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四单元  不同阶段如何实施股权激励?

初创期企业如何通过股权激励渡过生存期快速发展?

成长期企业如何通过股权激励迅速扩张规模达到成熟?

成熟期企业如何通过股权激励不断壮大,避免衰退?

衰退期企业如何通过股权激励实现转型与再生?

第二天下午

第五单元  股权激励的七大玩法

如何用股权招人

如何用股权留人、约束离职者

如何用股权提升业绩

如何用股权绑定上下游

如何用股权释兵权

如何用股权促进家族企业改革,实现企业传承

如何用股权平衡经营合伙人与非经营合伙的利益关系

第六单元  典型行业股权激励

连锁企业如何实施股权激励?

互联网企业、高科技企业如何实施股权激励?

第二天晚上

✎ 组员互相讨论方案

✎ 助教和导师进行指导完善方案

✎ 推荐优秀方案

✎ 小组讨论案例分析

Day 3 落地指导与方案点评:掌握实施股权激励的要点与节奏

第三天上午

第七单元 股权激励落地实施难点及突破

员工不买股权,怎么办?——让员工抢购股权的十二字秘诀

员工没钱买股权,怎么办?——三招八式解决资金问题

员工成股东,管不了,怎么办?——明确公司治理结构与组织构架

员工躺在股权上睡觉,怎么办?——预防解决员工享福问题

员工不相信财务数据,怎么办?五招增强财务公信力

员工不相信方案,怎么办?——四大机制确保员工利益,提升员工信任度

拿了股权,还是没有老板立场,怎么办?——五招增强员工股东身份认同

给了股权,员工不努力,怎么办?——提升业绩五步激励法

第八单元   股权激励法律风险管理

股权激励十大纠纷

股权激励法律风险管理七大要点

拟IPO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合规要诀

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合规要诀

第九单元  股权激励成败关键因素分析

课堂讨论与点评巨额股权激励缘何失败

成功案例总结股权激励成功的要素

第三天下午

✎ 股权激励方案点评

✎ 课程总结

4、报名信息

报名方式:

将“您的姓名+手机号+股权激励战略领袖营

短信报名:发送至 “18659239920”(联系人,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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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价值:28800元/人,优惠价:19800元/人

易法通会员或者尚圭律所客户:15800元/人

时间:2017/7/28 - 2017/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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