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讨债要注意,有些人因讨债进了监狱!

发表于:2018-01-15阅读量:(2508)

▌文章整理自民主与法制报

年关岁末,讨债清债忙。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碰到恶意拖欠时,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会被恶化升级,暴力讨债、入室逼债、堵门要债、偷财抵债、非法拘禁......因为冲动采取违法手段,债权人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而受到刑事处罚。所谓的债权也很有可能变为“竹篮打水一场空”。以下4个案例,为您解读在讨债过程中容易触及的四大违法风险。

 

案例一、侵占民宅型

案情回顾:

2009年1月5日,被告人刘某、钱某、李某、王某以梁某的丈夫屈某拖欠其4人工钱和找不到屈某为由,结伴到梁某租住的单元房内要求梁某支付其4人的工钱。虽然梁某言明其与屈某已分居多年正在等待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且屈某是否欠刘某等的工钱自己并不知情,但刘某等不听梁某的解释及劝阻,每天在梁某的单元房内做饭、打扑克,甚至晚上睡在梁某的客厅内。2009年1月10日,梁某在邻居的帮助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等4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判决: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等4人在未经梁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入住梁某的住宅且在梁某等人的劝说下拒不退出,致使梁某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刘某等4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遂判处刘某等4人有期徒刑各1年,缓刑各1年。

案件评析:

我国《宪法》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提醒:

非法侵入住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案例二、故意伤害型

案情回顾:

河北三河市吴某与朱某存在债务纠纷。朱某与吴某约定于2013年6月21日见面讨要欠款。当晚朱某驾车载其弟朱某某及吴某行至三河市某医院北侧环岛时,吴某突然从车窗钻出并逃跑。朱某与朱某某下车追赶并对吴某进行殴打,后吴某趁机挣脱逃跑。经廊坊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随后吴某向公安局报案,朱某于2013年7月28日凌晨被抓获。

法院判决:

三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因债务纠纷对他人进行殴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原告人吴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487元。

案件评析: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官提醒:

暴力、殴打等方式讨债不可取,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因此,公民应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采取合法、合理的正当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比如,双方协商、法院诉讼等。

 

案例三、非法拘禁型

案情回顾:

2012年3月,河北省黄骅市段志飞在江苏以500万元的价格从吴勇手中购买了一条拉石船。钱款交接完毕后,段志飞以资金回笼为借口向吴勇借款140万元,借期两年,并立下借条为证。1年后,段志飞再次向吴勇借款130万元,借期1年。2014年3月,两笔借款均已到期,余款仍有100多万元未还清。几次沟通段志飞坚持不还钱,吴勇伙同15人到黄骅港找段志飞讨债。2014年5月8日凌晨5点,吴勇等人强行进入段志飞名下的两艘船内,没收船上18名船员的手机,限制其与外界联系并安排专人对船员们进行看管,同时以扣押船只为要挟段志飞尽快归还借款。拘禁行为一直持续到当天下午1点,因始终没有联系到段志飞,众人无奈离去。船员报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

法院判决:

2014年12月18日,黄骅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吴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缓刑2年。

案件评析: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本案中,吴勇为索要合法债务,纠集人员将船员扣押,非法剥夺船员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并具有自首情节,而且不存在殴打、侮辱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本身亦是一种非法的“暴力”手段,会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四、偷财抵账型

案情回顾:

2013年辽宁籍李某到山东省烟台市应聘于市内一家影楼从事婚纱摄影。后因老板拖欠他7000余元的工资和业务提成,在多次向老板讨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2013年7月9日10时许,李某趁摄影助理保管纰漏,将影楼内的一个摄影镜头盗走。老板报案后,李某被警方抓获归案。经鉴定,该相机镜头价值人民币11070元。庭审中,李某辩称,他只想拿回自己的工资。

法院判决:

2013年10月30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案件评析: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起刑线提高,数额标准为: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官提醒:

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要通过正当途径,学会用法律武器理性、合法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遭遇拖欠工资的“黑心”老板后,可以拨打当地公布的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电话,以求得到帮助;或者向当地工会请求援助;或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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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讨债无可厚非,但有一些道德法制意识不高的债务人可能出现故意拖欠借款的行为,债权人面对这样的情况也很无奈。在实践中,作为债权人要把握好讨债的手段,用合法的手段来讨债。那么债权人想要讨回债务应该怎么做呢?债权人怎样合法讨债呢?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建议您在遇到讨债纠纷时,最好能及时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为您提供有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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