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被开除后发现怀孕,就能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没想到法院竟这么判......

发表于:2019-10-15阅读量:(1937)

在日常管理中,关于“是否能够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一直是用人单位所头疼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总有些女职工认为怀孕就是一把“尚方宝剑”,于是就消极怠工,泡病假,甚至是在违纪被开除后,发现自己怀孕就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

1案件经过
今年3月初,公司在收到员工小卢递交的一份病休证明单后,批准了其休假五天的请求。 可就在休假期满后,小卢在未向公司履行休假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未到岗上班。

按照《集团休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申假程序:员工因病需休假治疗的,须在当日内由本人(重病由家属)持医院病历、检查报告和诊断证明书原件到所在部门填写请假单,经所在人力资源部门/人事主管审核,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无病历、诊断证明原件的或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的,视为旷工。

于是,公司便向小卢送达了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小卢同志,因你于2019年3月6日起至今未到岗上班,并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旷工已达到21天,所属中心店及人事部多次与你联系均无结果,现通知你于本月31日前与所属中心店或公司人事部联系,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者,将视为无故旷工,旷工达五天者,根据劳动法及公司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019年4月9日,接到通知后小卢向公司邮寄送达了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3月27日期间的四张病休证明单的复印件。

不过,最终公司还是对小卢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该决定载明:

小卢自2019年3月6日起至今未到岗上班,并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期间所属中心店及公司人事部多次与之电话联系,均无法联系员工本人,后主动上门送达通知书,告知公司旷工处理相关规定,员工确认收到后,仍未前来办理相关手续,现已造成连续旷工达37天的事实。鉴于该员工的严重违纪行为,现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及《集团员工奖惩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解除与小卢的劳动关系。

2019年5月9日,小卢在医院做B超检查时发现其已怀孕数月,属中期妊娠后,小卢致电公司告知其怀孕一事并申请了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由于仲裁委不予支持,遂诉至法院。

2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劳动者请假应经过单位的审批系理所当然之事,未请假未到岗属严重违纪。

二审判决:未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予批准即离岗休息的,均属擅自缺勤行为。

高级法院:未办理请假手续不上班,属擅自缺勤行为,应视为旷工。

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这个怀孕女职工的诉讼请求,答案是显而易见的。虽然《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这个权益要建立在合法的前提下。

当然,对于一些用人单位来说,有的时候不完善的管理制度,也会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三期女职工钻到空子。因此,小编针对这个案例,给大家提供一些建议。

3三点建议


一、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可以说,健全的规章制度是公司的“尚方宝剑”。 1 在制定程序上 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以民主程序制定,采取公告或者公示的程序)”。 2 在制定内容上 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制定的内容也是无效条款,不能适用于劳动者,在条款的制定上要具体化。 就旷工行为违反规章制度而言,不能仅仅是规定有旷工行为就解除劳动合同,而应该写明,如:“连续旷工三天或者每月累计旷工三次或三个月内累计旷工四次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量化的规定使得规章制度的适用起来更加有效。 3 制定后的规章制度务必向员工公示 如果规章制度未向员工公示对员工是无法产生约束力的。因此提醒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后一定要完成公示这一步,不然再完善的规章制度,不能对员工产生约束力也是一纸空谈。至于公示的方式,可以选择让员工在规章制度上签字,或者组织统一学习规章制度后让员工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等方式。
二、要有正当的解除程序
本案中,在小卢一直没有来上班的情况下,单位并没有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首先想办法和小卢积极取得联系,并给小卢发送书面通知书,告知公司旷工处理相关规定。在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后,用人单位才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因此就解除程序而言,解除前用人单位要做好通知的义务,给劳动者一定时间履行相应的手续,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相应的手续,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处理,在这个过程中注意采取书面形式以便日后证据的收集。 三、对于解除行为要举证 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以三期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需就劳动者严重违纪的行为提供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检讨书、违纪情况说明、本人签字确认的违纪记录等。 如就本案中的旷工而言,用人单位应该保留好每次寄发通知的书面材料以及邮寄凭单、劳动者的考勤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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