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多万出资款一下“清零”!源起一纸协议,此风险还有多少家?

发表于:2020-01-03阅读量:(1572)

▪ 启动债权融资,常规的协议无从下手?

▪ 后续发生纠纷争议,守约方又对损失大小无法确实举证?

▪ 债转股协议签了还可能无效,那到底要不要签了?

.....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公司因为资金周转问题向债权人借了一大笔钱,后来又因为种种原因,钱就还不上了。于是,公司就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签订一份债转股协议,而后债权人也就自然而然的成为了公司的股东。那什么是债转股呢?顾名思义就是指将债权转化为股权,将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持股关系,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以股抵债”或者“代物清偿”。 当然,可以进行债转股的债权人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个人或企业、甚至包括公司内部的股东或职工。如果债转股执行完毕,则债权人的债权消灭,取而代之的是持有了债务人公司的股权。此时,债权人就无权再要求债务人公司归还欠款本金及利息。那么问题来了,这种债权转为股权的做法是合法的吗?

01债权转为股权是否合法?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 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 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从这条规定我们就可以看出,债权是可以转为股权的。

但要注意了!
如果像下面案例一样的操作,债转股协议将不被法律支持。

02债转股,仅凭一纸协议还不够!

12年7月31日厦门xx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1个亿,在设立时实收资本为2000万。黄杰和张超二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5%,也在公司正式成立前,出资缴纳了第一期的出资款,合计100万元。而对于剩下的400万出资款,最后的出资期限为2014年的7月。但后来又因为二人资金上的问题,经过协商,公司在14年6月30日修改了公司章程,将他们的出资期限修改为2016年3月13日。到了16年1月,公司在投资的项目上出现了问题,欠了大量农民工工资,当时黄、张二人分别垫付了206万与612.6万,事情才勉强解决了。谁知道,这边才刚处理完,另一头就又出大事了!公司的债权人将公司、黄杰、张超告到了法院,要求公司归还借款1.5亿元及利息!并且让黄杰、张超二人在未出资的400万元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随后,法院也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17年2月17日,债权人申请了对公司、张超和黄杰的强制执行,案号287号。可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公司的另一债权人在同年10月17日又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终结了287号执行案件。但这时,股东张超、黄杰并未就之前垫付的资金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于是在2018年2月,公司将黄杰和张超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履行出资义务,缴纳400万元及利息,对缴纳出资义务互负连带责任。庭审过程中,黄杰和张超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债转股协议,协议上载明了:2016年年末,张超垫付工程款206万元,黄杰垫付工程款612.6万元,共计818.6万元。
并且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款项转换为股东出资款,其中黄杰超出的200万元是代张超垫付。至此,双方均出资完成。该协议也由张超、黄杰二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二人称在这份协议中已明确其已与公司约定债转股,所以就应视为其已履行完毕全部出资义务。但,法院却判这份债转股协议无效!到底是为什么呢? 法院对此给出的解释是: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但依据查明的事实,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1亿元,至今未变更;张超和黄杰在本案中既未出资,也没有按照转股的程序进行增资。二人在对公司形成债权之前就已经负有出资义务,如果想要将相关垫付款转化为出资需经法定程序且应增加注册资本,否则就是以债权抵消应负出资义务。
在公司破产情况下效果等同于股东债权优先受偿,该行为将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有失公平,也不符合破产财产分配原则。 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就可以知道,如果对公司享有债权,应当通过公司增资的方式来实现债转股。如果仅签订了书面协议,但公司未进行增资,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也未进行变更的,视为未进行有效债转股。

03实务要点

债转股不是仅仅靠一份债转股协议就能保障的,还需要做到以下几步:

1、债务人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债转股事宜进行表决 表决内容不仅包括是否要进行债转股,还包括债权作价的金额。由于债转股事项涉及到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故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对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债权真实存在 如果债权人同时也对债务人公司负债的,应当先抵消债务后将剩余债权作价转为股权;

3、签订债转股协议
对债权债务情况、作价金额与作价方式等进行约定;

4、办理增资扩股的手续
包括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修订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

出资款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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