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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指定为“妻子”,投保人离婚后再婚的,收益人应为谁?

2010年,老张在我们保险公司为他自己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妻子”。2012年,老张与前妻倪女士离婚,2012年底又与现任妻子林女士结婚。2014年,老张意外死亡。倪女士向我们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林女士主张自己才是合法受益人,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请问,我们保险公司应向老张的前妻还是现任妻子支付保险金呢?
用户
您好,老张在你们保险公司投保的时候指定的受益人——“妻子”指的是倪女士。后来老张与倪女士离婚又和林女士结婚,但是并未书面通知你们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因此倪女士仍然是合法的受益人,你们保险公司应该将保险金给付给倪女士。
律师 26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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