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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请病假,病假条晚了三天,到达公司,公司就以我旷工三天,要与我解除合同,请问这样合法吗?

2013年11月20日在姥姥家中因为抬过重物品造成腰部受伤,病假条第3天送到店铺店长手中.由于我们的主管2013年11月26日接到我的请假通知.她就将我说前3天休息定为旷工,说我等于违背了劳动法规,等于自动解除合同,说公司有规定,旷工3天视为自动旷工,可是这个规定先前我是根本不知道的.请问我这样的情况算矿工吗?公司有权利因为此事解除劳动合同吗?这种情况,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是怎样的?
用户
你好,旷工是指无正当理由未经主管批准,每年旷工三次(含)以上或者累计三天(含)以上,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你要想办法证明你的请假事实。也可以通过合法的录音形式,打电话让他们承认你交过假条得事实。公司以这样的理由与你解除合同不对。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撤销单位这种做法。
律师 34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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