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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流产休假能否按病假处理?

我是某用人单位的职工,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当年工作期间,我半年内累计休假3个多月,其中心脏病休2个半月,怀孕流产休假20天,后其用人单位认为我应享受的患病医疗期3个月已经超过,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我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不符合法律规定。请问,用人单位能否将我的流产休假按病假处理?
用户
您好,孕假、产假是国家针对女性的特殊保护,是强制性的休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曲解该假期的性质。您的流产休假也是如此,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假期,与病假的性质完全不同,因此贵单位不得将此与病假混同计算。故而,您未违反3个月病假期的规定,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建议您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律师 84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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