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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 新领导不认可员工的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也不安排调休,是否合理?

张律师您好,我入职公司21个月了,期间,由于应公司要求,进行加班,目前我的直接领导和公司的HR都离职了,新的领导和HR不认可我的加班,不给加班费,也不让进行调休,2017年的加班是有领导的邮件确认的,

2019-02-21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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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问题已有 1 位在线法律咨询

10号律师

您好,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一般来说认定是否加班,应该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如果有则应当认定为加班。我国现行工时制度一般分为标准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度以及不定时工时制度,而不同工时制度下加班费计算方式不同,主要以下两种常见的工时进行分析: (1)标准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 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费的计算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当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其综合计算工时的计算周期尚未结束的,若实际工作时间已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200%的标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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