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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保证人超出担保责任范围支付的利息,能否向借款人追偿?

我向赵某借了30万,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一年内返还,但未约定利息。赵某为了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要我找人担保。王某允诺,与赵某签订了担保合同。一年后,我无力返还,赵某要求王某承担担保责任,支付本息32万元。王某在支付32万元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我偿还。我以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为由抗辩。请问,我需要支付这2万元的利息吗?
用户
您好,因为您与赵某的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因此视为您不需要支付利息。作为担保,是保证债权的实现,要求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由于赵某所享有的债权中并不具有2万元的利息权利,也因此王某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包含利息。故,您只需要向保证人王某偿还借款本金,不应承担利息。至于王某多支付出的利息,其可以要求赵某返还不当得利。
律师 91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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