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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被换了派遣公司,并重新签订派遣协议,这样是否算分割劳务派遣期限?

劳务派遣人员被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在两年内换了三家派遣公司,都是重新签订的派遣协议,这样算不算用工单位分割劳务派遣期限
用户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在您提出的这个情况中,劳务派遣公司是出于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变化,重新与不同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符合法律上的规定。而法律条文中所提到的“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是指,针对同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原本需要劳动者提供一个连续的用工期限,但用人单位为规避社会保险、正常工资调整等,将连续的用工期限分割成几个短期劳务用工,并针对该用工期限签订几个短期的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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