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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公职人员在自己有农村户口但患有精神病的哥哥名下购买了集体农庄,资金是该公职人员出的,该公职人员去世后,其子女对该房屋有什么权益,精神病哥哥有一个领养女儿,但是多年失联,对精神病哥哥没有任何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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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证据证明是公职人员买的,也是空口无凭,毕竟你也是财产“应该是”。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我国不动产是以登记为准,所以法律上这房子就是精神病的哥哥的。所以公职人员去世后,其子女如果拿不出有效的书证,借条,或者购房记录上是公职人员的签字,等等非常有效的证据,是没有权益的。至于精神病哥哥的领养女儿,对精神病哥哥有赡养义务以及遗产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