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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是否有效?

  2004年5月,我与我们单位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月薪10000元。并约定我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3000元。2006年5月,我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提起仲裁。庭审中,我们单位诉称以3000元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与我协商一致的结果,是我真实意思的表达,单位并无过错。请问,用人单位与我自行约定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是否有效?
用户
您好,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的。虽然该单位与您约定了以3000元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由法定的,要以您的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您月薪为10000万元,单位以3000元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明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因此,您可以以此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按照法律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
律师 70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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