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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未依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的,出让方可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我公司与B区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工业开发及用地转让合同,约定我公司应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一个月内开工建设。后我公司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一年迟迟无法开工。请问,B区土地管理部门可否解除合同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用户
您好,B区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您们之间的合同已明确约定了开工期限,现贵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在一个月内开工,且已逾一年多仍不开工,贵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B区土地管理部门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B区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并收回贵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律师 16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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