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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除名的合伙人接到除名通知后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

2003年,我和乙、丙两人合伙开办了A罐头加工厂,我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2007年,我代表A罐头加工厂与B农厂签订购销合同,后来由于B农厂未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导致A加工厂不能按时出货,给客户造成极大损失同时也给A加工厂造成重大损失。此时,乙丙合意此事件应该由我承担责任,认为是因为我没有调查好所以才导致损失的,所以两人决议将我除名,并书面通知了我。请问,我接到除名通知后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
用户
您好,您作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与B农厂签订购销合同后,由于B农厂未及时供货而给A罐头加工厂造成损失。由于这损失并非因为您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乙丙无权决议将您除名。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除名无效。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您请专业的律师为您筹谋。http://www.yifatong.com/zhaolvshi
律师 45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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