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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能否以其非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为由拒交物业费?

我所在的小区与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每月月底交纳物业服务费。我无理拒交,因此被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在庭审中,我以自己不是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请问,我的抗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吗?
用户
您好,法律规定了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勤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因此您所在的小区与该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您是具有约束力。您以其不是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为由抗辩该物业公司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 38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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