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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 我之前是一家私企的财务负责人,这家企业一直在偷漏税,我2012--2016任财务负责人,现在我想去税局举报他们偷漏税,但不知道我是否有责任?

你好,我之前是一家私企的财务负责人,这家企业一直在偷漏税,我2012--2016任财务负责人,现在我想去税局举报他们偷漏税,但不知道我是否有责任?

2019-06-24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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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号律师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普通会计不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所以,偷税漏税公司会计不构成犯罪的,公司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财务人员不想用假发 票而被老板胁迫的话,是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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