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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是否视为劳动合同续签?

我原来是某用人单位的职工。2001年,该用人单位实施改制,成立A用人单位,聘用原某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同年12月,我与A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书》,聘用期为1年,自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我被聘用后仍在原岗位工作。2002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我仍然留在A用人单位工作。2003年1月,A用人单位张贴了《关于聘用范某等52位同志的决定》,我亦名列其中,不过A用人单位尚未与我签订续聘合同。但是从2003年2月10日开始,我就没到A用人单位上班。与此同时,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A用人单位未经双方协商,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要求其支付赔偿金。请问:A用人单位未签续聘合同是否应支付赔偿金?
用户
你好,因为你在和A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留在单位工作,而A单位没表示异议,视为你们双方同意以原先的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对原先聘用合同的延续,所以不存在A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向你支付赔偿金的。
律师 10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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