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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到位会否直接导致公司的不成立?

我们公司和乙、丙两家公司经过协商,决定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我们公司以自己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1000万出资,乙公司以现金500万元出资,丙公司以现金500万元出资,并且在公司章程中承诺所有资金在公司成立后半年内到位。A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在我们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现A公司董事会发现,我们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过户给A公司,而是抵押给了银行。请问:我们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A公司会否直接导致A公司的不成立?
用户
你好,股东出资不到位,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并不必然影响到公司的成立。贵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事后才发现该土地已经设置有抵押担保而不符合出资条件,此时应由贵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A公司并不因此不成立。建议贵司立刻补足出资,避免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律师 8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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