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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事务执行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我与小丁合伙成立了A食品加工厂。我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此后,我以预付货款等名义从A食品加工厂领取现金5万元并据为己有。小丁知道后限我5天内归还,但我却以没有资金为由拒不归还。小丁无奈,将我起诉至法院。请问:我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用户
您好,您以支付预付款为由从A食品加工厂领取现金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侵占了A食品加工厂的财产,因此,您应承担返还现金的责任,若您的行为给企业带来损失的,您还应当赔偿A企业的损失。因此,建议您及时归还工厂的财产。
律师 42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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