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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债务是否应由总公司承担?

我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2001年由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2006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福州分公司。福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我公司是福州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问,我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用户
您好,由于福州的分公司只是贵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分公司的责任应该由作为总公司的贵公司来承担。所以建议贵公司积极承担分公司的违约责任。
律师 31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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