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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2. 发布文号: 主席令第72号

  3. 分类导航: 法律

  4. 所属类别: 房地产综合规定

  5. 发布日期: 2007.08.30

  6. 关键字: 房地产开发 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抵押与转让 房地产权属登记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